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629號
- 債權人
- 宅立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欣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筱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承攬工程之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朱筱麗(住○○市○○區○○街00巷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