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633號
- 債權人
- 柏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怡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480,000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積欠「新臺幣481,495元」不相符)㈡提出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