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832號
- 債權人
- 林建宏即長固工程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信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林建宏即長固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非獨資商號,應列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本票票號WG0000000之完整本票「影本」(因原本票影本影印不完整,無本票發票日之記載)。
㈢提出「信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