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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清源

  • 原告
    廣哲印刷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威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被告
    訂製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324號 債 權 人 廣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威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台端聲請狀狀末之公司印文(公司章)。 二、請陳報債務人訂製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三、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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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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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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