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張清源
- 原告廣哲印刷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威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被告訂製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324號 債 權 人 廣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威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台端聲請狀狀末之公司印文(公司章)。 二、請陳報債務人訂製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三、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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