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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2 日

  • 原告
    許家華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得億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90號 債 權 人 許家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得億科技有限公司、陳金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聲明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陳金得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請詳細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其依據。 ㈢表明陳金得之住居所,並提出相關釋明影本文件(按聲請人檢附之本票並無陳金得之身分證字號或住居所,且聲請狀所述豐東路住址應為金得億科技有限公司之登記營業址)。 ㈣提出陳金得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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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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