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90號
- 債 權 人
- 許家華
-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得億科技有限公司、陳金得發支付命
-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聲明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陳金得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請詳細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其依據。
㈢表明陳金得之住居所,並提出相關釋明影本文件(按聲請人檢附之本票並無陳金得之身分證字號或住居所,且聲請狀所述豐東路住址應為金得億科技有限公司之登記營業址)。
㈣提出陳金得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