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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2 日

債 權 人
許家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得億科技有限公司、陳金得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聲明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陳金得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請詳細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其依據。

㈢表明陳金得之住居所,並提出相關釋明影本文件(按聲請人檢附之本票並無陳金得之身分證字號或住居所,且聲請狀所述豐東路住址應為金得億科技有限公司之登記營業址)。

㈣提出陳金得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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