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6號
- 債權人
- 龍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世杰
- 債務人
- 正記汽車電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聰輝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