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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
    安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益盛科技軟體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722號 債 權 人 安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宣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益盛科技軟體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7月18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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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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