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735號
- 債權人
- 浩瀚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崧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銷貨單所示為「藍城科技有限公司」與債權人不符、客戶名稱為「GPC」非債務人王崧圩)。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