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872號
- 債權人
- 環峰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明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薄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公司之台中公司營業地址,並提出台灣薄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聲請狀尾為台南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