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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3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周柏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志瑋即旭昇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究為何人?(依台端提出轉讓契約書,旭昇商行已於民國110年3月8日轉讓予第三人吳佩怡,又獨資商號,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契約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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