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396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代理人
- 周柏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志瑋即旭昇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究為何人?(依台端提出轉讓契約書,旭昇商行已於民國110年3月8日轉讓予第三人吳佩怡,又獨資商號,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契約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