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450號
- 債權人
- 台灣愛迪生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鴻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鹿鳴坊文創有限公司、莊明惠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臺中市○區○○路000號地下1樓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㈡提出債務人無權占用房屋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市場行情每月租金30萬元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本件得以對「債務人莊明惠」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