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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4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6 日

異議人
即債權人
北美洲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彩良

上異議人北美洲通運有限公司因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

民國111年8月25日所發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逾1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就異議人即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所為之駁回聲請裁定,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11年8月29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遲於111年9月14日始向本院提出,顯逾法定期間,本件異議於法自有不合,依前開說明,其異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之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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