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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6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1 日

債權人
東勝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祐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比撒列巧匠工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施作系統櫥櫃工程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因原報價單客戶名稱為BEZALEL-郭小姐,與債務人比撒列巧匠工坊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提出「比撒列巧匠工坊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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