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趙建國
- 當事人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212號 債 權 人 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建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六星泰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債務人是否為賴柏文,而非六星泰國際有限公司。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二)依聲請人聲請狀及補正狀所為陳述、所提事證,形式上觀之,系爭服務契約之當事人為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賴柏文。基於債之相對性,其權利義務關係不及於六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若以之為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者,於法未合,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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