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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趙建國

  • 當事人
    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212號 債 權 人 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建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六星泰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債務人是否為賴柏文,而非六星泰國際有限公司。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二)依聲請人聲請狀及補正狀所為陳述、所提事證,形式上觀之,系爭服務契約之當事人為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賴柏文。基於債之相對性,其權利義務關係不及於六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若以之為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者,於法未合,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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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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