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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4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8 日

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理人
李政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洲萬里通有限公司、張瑛璘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亞洲萬里通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亞洲萬里通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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