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314號
- 債權人
- NTC國家商貿中心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崑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博特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㈢確認聲請狀尾「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兼具狀人:王崑霖」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㈣確認NTC國家商貿中心未繳戶明細表之姓名為「公勝保險經紀人(股)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查與債務人羅博特科技有限公司姓名不相符)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本件債權人雖已繳費新臺幣500元,惟關於補正事項第二、三、四點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