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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4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6 日

債權人
榮謙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榮謙工程行之負責人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歐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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