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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
    穎鑫機械有限公司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61號 債 權 人 穎鑫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諒濬 債 務 人 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臺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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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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