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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寶龍

  • 當事人
    龍鐽物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812號 債 權 人 龍鐽物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凃伊珊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設籍之住所已自臺中市大安區遷離,現設籍於新竹市香山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附卷可稽。則債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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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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