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6019號
- 債權人
- 姚忠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京誠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京誠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07月11日經授中字第1003416933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