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0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054號
- 債權人
- 勝元有限公司即新勝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富淵
- 債務人
- 龍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月瓊
一、㈠債務人龍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龍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之其餘請求駁回。(依補正狀所附證據1-1匯款單所示債權人自承已清償,其餘釋明資料均僅能釋明債務人龍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之債務關係,尚難認屬涂月瓊為債務人,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