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7937號
- 債權人
- 佳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梓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千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㈡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㈣請求標的金額是否誤載?(新臺幣陸萬柒仟『佰』元)」,債權人雖於民國111年9月15日具狀補正,惟債權人仍未提出承攬契約,雖提出請款單及工程報價單,但單據上之客戶簽收處、客戶回簽章欄均為空白,難認兩造間成立承攬契約,依前開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