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8719號
- 債權人
- 經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光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收款對帳單及維修單客戶名稱為水蛙田不相符)並提出資料釋明水蛙田與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何關係?
㈡如確認債務人為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