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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7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744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游焙春
債務人
日鵬塑膠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廖崇幃
債務人
林冠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肆拾捌萬零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⑵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柒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⑶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九五⑵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⑶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九五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⑵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⑶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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