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8898號
- 債 權 人
- 沅銘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貞
-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津瑜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黃文貞究為「債權人」或「僅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陳津達究為「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發票或收據)㈣提出債務人津瑜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