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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0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4 日

債權人
立法防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英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昕隆生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聲請狀末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文。

㈡確認許英治為債權人之「代理人」及廖華民為債務人之「代理人」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正確是否應為「法定代理人」)

㈢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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