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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4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6 日

債權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銀聯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即橋王花園酒店

、陳翔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銀聯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即橋王花園酒店業於111年5月13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95601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債務人「陳翔耀」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陳翔耀」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㈣確認請求標的一、二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把一、二併成一個請求)

㈤提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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