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842號
- 債權人
- 易而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義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捷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