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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4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

債 權 人
法達時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平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曹凱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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