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230號
- 債權人
- 熊治璿
熊怡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日立光電有限公
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李泰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各自債權,須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業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二間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債務人星合科技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提出債權人熊治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有更名)
㈤確認訴訟標的為「新臺幣728,000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
㈥提出得對債務人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李泰龍請求之釋明資料。(因狀附證據當事人皆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
㈦提出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