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606號
- 債權人
- 陳怡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胡明鑫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債權人「陳怡文」、債務人「胡明鑫」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依狀附請款單、報價單所載,承攬契約雙方當事人似為雙盈檢驗科技有限公司與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雙盈檢驗科技有限公司與大林畜牧場)。惟債務人若為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則非本院管轄(設立登記地在嘉義縣)。㈡確認「大林畜牧場」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若為合夥,注意合夥之設立登記所在地)。㈢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㈣本件情形若同前所述,應區分對「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對「胡明鑫即大林畜牧場」之請求,分別記載請求金額為何?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惟債務人若為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非本院管轄。㈤若本件債務人為「胡明鑫」,提出由債務人胡明鑫個人簽立委託提供環保服務事務之承攬契約書影本或其他相關釋明資料以釋明得對胡明鑫為本件請求。」,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