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黃賢宗、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如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681號 債 權 人 黃賢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如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劉如浩請求之釋明資料。(因狀附通知單車主 姓名為贊銓交通有限公司) ㈡提供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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