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955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代理人
- 温珈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越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鄭翔益、柯沛
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對債務人歐越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鄭翔益、柯沛宸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㈡陳報本件債務連帶保證人為何人?
㈢提出債務人歐越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