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33號
- 債權人
- 學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維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李維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㈣陳報債務人積欠租金金額為何?並陳報積欠租金起訖日期為何?及提出積欠租金計算式。
㈤陳報債務人積欠管理費金額為何?並陳報積欠管理費起訖日期為何?及提出積欠管理費計算式。
㈥陳報債務人積欠水電費金額為何?並陳報積欠水電費起訖日期為何?及提出積欠水電費計算式及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