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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3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1 日

債權人
承益農產行
法定代理人
廖益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仲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20萬元之相關釋明文件(因收款人姓名為東京企業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仲凱不符)。

㈡提出客戶名稱大凱為李仲凱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李仲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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