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397號
- 債權人
- 承益農產行
- 法定代理人
- 廖益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仲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20萬元之相關釋明文件(因收款人姓名為東京企業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仲凱不符)。
㈡提出客戶名稱大凱為李仲凱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李仲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