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廖益德
- 原告承益農產行、聲請對於債務人李仲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借款20萬元之相關釋明文件(因收款人姓名為東、李仲凱不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397號 債 權 人 承益農產行 法定代理人 廖益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仲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20萬元之相關釋明文件(因收款人姓名為東 京企業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仲凱不符)。 ㈡提出客戶名稱大凱為李仲凱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李仲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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