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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薛劭華

  • 原告
    華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炘洹景觀室內裝修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法人與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71號 債 權 人 華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劭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炘洹景觀室內裝修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表明債權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法定代理人與公司登記資料不符)。 ㈡請求利率6%之依據為何?(若依貨款請求而未約定利率,以 年息5%計算) ㈢確認債務人「炘洹景觀室內裝修工程行,法定代理人邱緯杭」之記載是否有誤?(依稅籍登記公示資料,炘洹景觀室內裝修工程行為邱緯杭獨資之商號,其名稱似為「邱緯杭即炘洹景觀室內裝修工程行」。) ㈣提出債務人住所位於臺中市之相關釋明影本文件(按炘洹景觀室內裝修工程行設定登記址位於高雄市苓雅區,且卷內並無債務人設籍於臺中市之相關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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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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