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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0 日

債權人
華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劭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炘洹景觀室內裝修工程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表明債權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法定代理人與公司登記資料不符)。

㈡請求利率6%之依據為何?(若依貨款請求而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

㈢確認債務人「炘洹景觀室內裝修工程行,法定代理人邱緯杭」之記載是否有誤?(依稅籍登記公示資料,炘洹景觀室內裝修工程行為邱緯杭獨資之商號,其名稱似為「邱緯杭即炘洹景觀室內裝修工程行」。)

㈣提出債務人住所位於臺中市之相關釋明影本文件(按炘洹景觀室內裝修工程行設定登記址位於高雄市苓雅區,且卷內並無債務人設籍於臺中市之相關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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