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薛劭華
- 原告華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炘洹景觀室內裝修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法人、與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71號 債 權 人 華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劭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炘洹景觀室內裝修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表明債權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法定代理人與公司登記資料不符)。 ㈡請求利率6%之依據為何?(若依貨款請求而未約定利率,以 年息5%計算) ㈢確認債務人「炘洹景觀室內裝修工程行,法定代理人邱緯杭」之記載是否有誤?(依稅籍登記公示資料,炘洹景觀室內裝修工程行為邱緯杭獨資之商號,其名稱似為「邱緯杭即炘洹景觀室內裝修工程行」。) ㈣提出債務人住所位於臺中市之相關釋明影本文件(按炘洹景觀室內裝修工程行設定登記址位於高雄市苓雅區,且卷內並無債務人設籍於臺中市之相關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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