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梁建彰
- 原告華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71號 債 權 人 華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建彰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債務人炘洹景觀室內裝修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亦 有明定。 二、次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內所載債權人法定代理人與登記資料不符,債務人之組織型態亦與登記資料不符,經本院以裁定定期命債權人補正其正確法定代理人及其印文、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等程序事項,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可憑。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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