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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8 日

  • 原告
    林于翔聲請對於債務人順利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375號 債 權 人 林于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順利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查本院民國110年6月17日中院麟民執110司執子字第48250號扣押薪資命令之扣押金額為每月可處分薪資三分之一,且保留最低生活費之1.2倍(參說明第四、五點),非扣押薪資之 全部,請提出本件得請求金額之計算式。(扣押薪資命令所 扣押之金額方為移轉薪資命令移轉之範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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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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