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544號
- 債權人
- 詹瑾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鉦昱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玖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為何?(如:請求金額、利息起訖日及利率各為何?)
㈢因設備買賣契約無鉦昱工程行負責人林偉勲之簽章,請確認本件係基於買賣契約或票據關係為請求。若係基於票據關係請求,請更正以發票人為債務人。
㈣提出「鉦昱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