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633號
- 債權人
- 陳格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艾爾八興業有限公司、陳昱承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艾爾八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艾爾八興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本件債權人得對債務人艾爾八興業有限公司、陳昱承請求新臺幣20萬元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