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6168號
- 債權人
- 邱昱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浩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吳曉芳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吳曉芳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查未表明吳曉芳為背書人)。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