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6169號
- 債權人
- 福爾摩沙寶島籃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承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協發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謝振興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謝振興」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㈡確認債務人「謝振興」之實際住居所地。
㈢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