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6329號
- 債權人
- 謝蒲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彥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佯稱有投資社團法人臺灣廣德長青關懷慈善協會及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機會,致債權人誤信之相關釋明資料。
㈡提出匯款35萬元元及100萬元之匯款收據影本或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㈢提出債務人陳彥伶(地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