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002號
- 債權人
- 李欣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雅豐廣告有限公司、紀政宇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金額406,415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可分得肆拾玖萬伍仟元不相符)
㈢提出僱傭契約書影本或勞保局投保薪資資料。
㈣確認「紀政宇」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