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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紀政宇

  • 當事人
    李欣芳雅豐廣告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002號 債 權 人 李欣芳 債 務 人 雅豐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政宇 一、㈠債務人雅豐廣告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陸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雅豐廣告有限公司、紀政宇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提出之雅豐潭子成交紀錄表111年8月19日更新版影本所載債務人為雅豐廣告有限公司,非紀政宇,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 月26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對紀政宇請求之原因事實及釋明資料,雖債權人於112年1月5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提出 對紀政宇請求連帶給付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是其對於紀政宇個人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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