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原告石振宗、聲請對於債務人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003號 債 權 人 石振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蕭裕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 ,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 司、蕭裕興之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㈢確認附表4張支票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查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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