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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 原告
    石振宗聲請對於債務人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003號 債 權 人 石振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蕭裕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 ,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 司、蕭裕興之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㈢確認附表4張支票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查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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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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