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413號
- 債權人
- 銓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家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智金邸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二、三之請求聲明是否有誤?(將來給付之訴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訟訟程序,非規定於同法第一編之總則,督促程序不適用亦無準用之規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