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414號
- 債權人
- 米食家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淑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夢想飲食股份有限公司即悠喜燒肉、吳
旻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夢想飲食股份有限公司即悠喜燒肉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並補正悠喜燒肉即為夢想飲食股份有公司之釋明文件資料。
㈡補正對債務人吳旻翰、鄭義聖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所提資料所示,向債權人購買商品者為悠喜燒肉,非鄭義聖、吳旻翰個人)。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