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414號
- 債權人
- 米食家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淑娜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夢想飲食股份有限公司即悠喜燒肉、吳旻
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夢想飲食股份有限公司即悠喜燒肉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並補正悠喜燒肉即為夢想飲食股份有公司之釋明文件資料。㈡對債務人吳旻翰、鄭義聖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所提資料所示,向債權人購買商品者為悠喜燒肉,非鄭義聖、吳旻翰個人)。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